民事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时间:2023-08-04 21:23:57 2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在现实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当事人往往觉得自己势单力薄,对公权力充满了畏惧,总是害怕自己会因为不懂法而莽撞行事进而吃亏,因此民诉中特地设立了该规定来保障各法院能够依法履行其司法职责,作出正确的审判,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葛,同时也让当事人免除自己的思想顾虑,敢于在公权力面前声张自己的法益。

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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