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不相同。因为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或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投资的前提下,劳动者同意为该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的特别约定,是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期。而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劳资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履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关系确立是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但是服务期而不是劳动关系中必要的要素,其存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特别的投资,这是用人单位的投资回收期。
服务期比劳动合同长时是否变更合同期限
签订劳动合同后,又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且服务期协议中关于服务年限的约定超出了劳动合同的期限,视为双方关于服务年限的重新约定,不需要再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若没有及时的续订劳动合同,因为有服务期协议的存在,直接视为劳动合同的顺延,顺延的期限为尚未履行的服务期。
但是,因为服务期约定,主要是基于用人单位在员工身上支出了相应的培训成本后,附加给员工的一件服务年限的单方义务,属于对员工的一种单方的约束。若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表现以及单位的用工需要,若想继续聘用,则可以续订劳动合同。若不想聘用,则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结束双方之间的雇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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