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后一方的欠款,在离婚之后是否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这取决于若干具体因素。
若判定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之所需而产生债务,那么在离婚后通常来说,双方都有义务共同承担这笔债项。
然而,如果一方借贷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债权人无法举证说明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那么在离婚之后,另一方则没有必要承担这些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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