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持续期间内,若有任何一方以其单独名义所欠下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担的范围,则在此之后的离婚阶段,这笔债务将仅由负债人独自负责偿还;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此项债务确实被用于了夫妻二人间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源于两者间达成共识的表明,那么此种情况即当属例外,届时在离婚后双方仍需共同偿付这笔债务。
反之,若该笔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即便进入离婚手续,两者仍须承担起共同还款的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全文39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