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典当业企业如何计缴流转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关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的规定明确指出: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应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典当业企业的抵押贷款业务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而对于其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者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均按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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