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旅行社原因,旅行社违约的旅游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因旅行社的原因,致使团队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旅行社应当立即通知旅游者,并按如下标准支付旅游损害赔偿金:
(一)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的旅游损害赔偿金;
(二)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的旅游损害赔偿金;
(三)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的旅游损害赔偿金;
(四)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的旅游损害赔偿金;
(五)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的旅游损害赔偿金。
二、游客退团时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标准如下:
游客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但须承担旅行社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一)出发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
(二)出发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余款的20%;
(三)出发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30%;
(四)出发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50%;
(五)出发日或行程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旅行社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款的100%。
三、导游的服务质量不佳,旅行社需要承担的旅游损害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如下: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旅游损害赔偿。
(一)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
(二)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三)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的旅游损害赔偿金;
(四)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行者的全部损失;
(五)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六)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的旅游损害赔偿金;
(七)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
(八)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应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支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
(九)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应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
(十)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应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20%的旅游损害赔偿违约金。
四、旅行社的国家、行业标准
(一)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lb/t002-1995
(二)导游服务质量:gb/t15971-1995
五、处理投诉的时效
(一)向质监所请求用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
(二)受理旅游投诉的决定应在7天内作出答复;
(三)被投诉的旅行社在接到质监所的受理决定后,应当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