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我国《环保法》规定,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标准研究。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什么
一、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什么
1、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1)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2)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3)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4)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5)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地下水环境质量有哪些调查程序
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程序:
1、收集已有的定位水质监测资料,确定重点调查地区,制定调查计划;
2、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污染源的分布情况,估算废污水排放量和有机农药使用量,对污染严重的河段和水井进行取样分析;
3、将水质调查资料与定位监测资料相结合,对水体水质概况进行评价,提出控制污染的建议。
《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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