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起诉清算组要求确认股权分配财产
日前,朝阳院受理了一起隐名股东起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清算组,要求确认股权比例并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新类型公司股东权纠纷案。原告要求确认其对某公司拥有的8%的股权并按股权比例对公司财产进行分配。
在原告张某诉被告**华大家具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华大清算组)股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诉称:1992年12月19日,**农工商总公司、**秘华友谊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华大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中**公司投资48万美元,占40%股权。但**公司出资的48万美元中有5万美元是向原告个人的借款。根据1993年2月22日**公司驻中方代表张先生与张某、李某签订的《协议》,**公司将其所占**公司股份中的40%作为对原告、李某的补偿,其中原告占20%。据此原告作为**公司的隐名投资人拥有**公司8%的股权。2007年3月,**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被告在清算中却未将原告列为股东。为此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公司拥有8%的股权并按股权比例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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