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申请执行人陈某收到了被执行人的案款及国家司法救助款合计7万元,其申请强制执行的赔偿余款在石狮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终于执行到位。
2006年6月17日,陈某之子刘某在工友租赁的房屋天台上喝酒时,因触摸到屋旁的路灯电线后坠落身亡。该案经三级法院六次审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本案路灯的所有人当地村委会对事故发生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78882.07元。终审判决生效后,当地村委会因村民不理解,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在石狮法院调解未果,申请强制执行逾一年,村委会仍未支付分文的情况下,陈某转而请求石狮市检察院监督执行。
石狮市检察院民行科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监督法院依法处理,督促其尽快执行到位;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耐心说法释理,并协同法院与多方沟通协调,争取当地党政支持和国家司法救助。
经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村委会支付4万元,当地镇政府救助1万元,国家司法救助2万元,陈某同意放弃其余不足债权和请求。一起诉争8年的民事纠纷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民诉法修改后,石狮市检察院积极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协调,就强化民事执行监督达成共识。今年以来,该院共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11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1份,法院已全部反馈采纳。
全文54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