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的条件
这种条件是与这种债券具有转换权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要将这种公司债券转换成同一个发行人即同一家公司的股票,那么就要求这个公司既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能力,又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能力,这个公司只应是一个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既按发行公司债券,又按发行股票的要求申请批准、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所以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1、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如果不具备就不能发行这种债券,迈不出第一步;
2、具备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如不能实现转换权,这不仅是不行的,还将对投资者构成一种欺骗行为,因为这是对无条件实现的权利作出了承诺。所以,有一些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如果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应当对其有所警惕,以免酿成投资风险。
二、企业发行债券的目的
1.扩大资金来源。企业的资金来源,除了自身资本增值积累之外,还有取得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债券等途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又增加了一条集资渠道,增添了一种筹资方式,从而扩大企业的资金来源。
2.降低资金成本。公司债券比起银行贷款来,贷款的条件往往比较苛刻,债券的条件则比较宽松;比起股票来,公司债券的付息低一些。因为债券具有安全性特点,其价格波动比较平缓,到期不仅可以收回本金,且收益也比较稳定,风险较小,因而债券利息率就可以定低一点。因此,公司债券能以相对低的价格售出,使公司筹集资金的成本相对较低。
3.减少税收支出。在欧美等国,公司债券利息属于公司的一种经营费用,列支在公司经营成本项目中。因此,可以从公司应纳税项目中扣除掉,这样,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就可以减少税收支出。
4.公司发行债券既可以获得经济方面的好处,又不会影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债券购买者同公司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他们无权过问公司管理,不会改变公司股东的结构,因而不能分散原有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