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审查的法定程序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为了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需要,多数法院在落实这两项规定过程中,要求对执行异议的审查由法院召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进行公开听证,并给予争议方充分说理的机会,以实现背对背的审查变成面对面的审查,让利益关系双方比较信服地接受审查结果,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公正的需要。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审查执行异议的法定程序和方式,仅仅是规定了审查后的处理原则,为了程序公正和裁判公正的需要,多数法院在落实这两项规定过程中,为了强化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一般都要求对执行异议的审查由法院召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进行公开听证,给予争议方充分说理的机会,让执法者充分听取意见,使背对背的审查变成面对面的审查,让利益关系双方比较信服地接受审查结果,从而最大程度地满足公正的需要。
听 证 对 执 行 异 议 审 查 的 重 要 性
听证是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在听证中,利害关系人有机会向法院解释自己的观点,并举证支持自己的异议主张。通过听证,法院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提高异议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听证还可以促进当事人的和解和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听证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听证是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情况,提高异议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当事人的和解和沟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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