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抑郁自杀算不算工伤
时间:2023-02-22 17:02:29 3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因工作抑郁自杀不算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

(三)项的规定,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只有符合下列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综上所述,尽管某些公民是因为工作带来的重压而患上了抑郁等精神上的病,但是这些并不是工作必然带来的伤情,只是因为这些人的精神可能比较脆弱而让工作成为了疾病的索引,就算员工主张让单位给自己赔偿也不会被法院或者其他机关认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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