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婚后买房登记自己的名字离婚要分割吗?
结婚不久,全款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通过一个案件和大家讲解一下,法院对这个问题会怎么判。
2007年1月,小明与小红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经一年的时间自由恋爱。
2008年7月登记结婚。
2008年8月小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付了全款。
2008年12月小明拿到了房产证。
2009年12月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小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杭州离婚律师分析:
案涉房产是婚后双方一起购买的,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是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不会只登记一个人名字就是个人财产,登记不能改变房产为婚后共有性质。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除非双方约定分别财产制,否则,婚后双方的收入以及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小明与小红结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户,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房产证什么时间办理完毕,不影响产权的性质,所以本案中小明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那么。离婚时,这套房产会怎么分割呢?
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子,那么可以竞价,价高者可以得到房屋,支付另一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如果一方想要房子,另一方不想要,那么由得到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房屋折价款。
如果双方都不想要房子,房子可以自行出售后分房屋出售款,或者可以法院拍卖房产,双方分拍卖所得价款。
【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婚后买房,无论登记在一人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对半分割。当然,也有很多法院会将出资贡献度作为考量因素,在公平的原则上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全文9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