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莞市华侨华人子女入学证明办理时间为每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止,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此期限内到市外事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二、华侨、华人子女申请在东莞市中小学就读的程序:
(一)市外事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出具《东莞市华侨华人子女入学证明。
(二)申请人凭市外事局出具的《东莞市华侨华人子女入学证明,并带齐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到市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入学手续,同时填写《东莞市华侨华人子女入学申请表。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所属镇街宣传教育办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就读学校,其中初中部分属莞城范围的由市教育局直接安排。
(三)各接收学校在接收华侨华人子女入学后,根据东教基〔2008〕5号文第六条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学籍备案手续。
三、办理《东莞市华侨华人子女入学证明所需资料:
(一)莞籍华侨华人子女需提供如下的资料:
1、法定监护人的申请书;
2、法定监护人与申请学生的关系证明或出生证明(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3、续学学生需提供原有学历证明;
4、法定监护人提供祖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确认其原籍的证明,经镇(街)社会事务办审核后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并由分管侨务领导签名确认;
5、外国人就业证、国内房产证;
6、属华侨身份的,需提供我国驻华侨住在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如华侨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认证文书的,可由其住在国驻华使领馆为其出具,且需经公证部门公证。如华侨住在国尚未与我国建交的,需由同我国和华侨住在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7、属华人身份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护照。
(二)在莞投资华侨华人子女需提供如下材料:
1、法定监护人的申请书;
2、法定监护人与申请学生的关系证明或出生证明(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3、续学学生需提供原有学历证明;
4、外国人就业证、国内房产证;
5、营业执照及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6、属华侨身份的,需提供我国驻在华侨住在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如华侨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认证文书的,可由其住在国驻华使领馆为其出具,且需经公正部门公证。如华侨住在国尚未与我国建交的,需由同我国和华侨住在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对于部分领馆无法出具证明,按具体情况作特殊处理);
7、属华人身份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护照。
(三)在莞就业华侨华人子女须提供如下资料:
1、法定监护人的申请书;
2、法定监护人与申请学生的关系证明或出生证明(需经公证机关公证);
3、续学学生需提供原有学历证明;
4、外国人就业证、国内房产证;
5、由聘用单位(公司)出具任职证明及劳动合同书;
6、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个人所得税)。
7、属华侨身份的,需提供我国驻在华侨住在国的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如华侨因特殊情况未能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认证文书的,可由其住在国驻华使领馆为其出具,且需经公证部门公证。如华侨住在国尚未与我国建交的,需由同我国和华侨住在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对于部分领馆无法出具证明,按具体情况作特殊处理);
8、属华人身份的,需提交有效身份证、护照。
四、法定监护人如没有能力或因故不能随行照顾就读子女的,须依法委托其它监护人(下称委托监护人)负责就读子女的照顾,除需提供上述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法定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文本。
(二)委托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外国人就业证、国内房产证。
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时,需出示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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