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华侨收养内地子女
【承办单位】哈尔滨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办理地址】香坊区香安街187号
【联系电话】82261068
【办理条件】
1、无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所需材料】
一、收养人是华侨:
1、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2、护照;
3、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需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收养三代以内同等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应提交:①收养人与送养人签定协议书;②收养人、送养人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6、收养人、送养人的结婚证、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
二、送养人是内地居民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
【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受理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有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全文6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