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07]61号),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按以下方式处理:。根据搬迁规定,建设与搬迁前性质、用途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固定资产置换)的,被搬迁企业应当用企业搬迁收入购买或者建造房屋,进行技术改造或职工安置的,被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可以扣除固定资产置换、技术改造和职工安置费用,其余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因生产经营方向改变,企业不使用上述搬迁收入置换固定资产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而是使用搬迁收入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者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相关费用可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扣除,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搬迁企业没有固定资产置换、技术改造或者购买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者项目报告的,以搬迁收入加上出售各类拆迁固定资产收入,各种拆迁固定资产扣除折现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搬迁企业以政策性搬迁收入购买的固定资产,可按现行税收规定计提折旧或提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搬迁企业取得的搬迁收入,自计划搬迁第二年起五年内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搬迁在5年内完成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置固定资产的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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