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的解雇程序雇员可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合同解除]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提前解除合同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不能就修改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第27条【用人单位裁员】用人单位因法律整改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考虑裁减人员
第二十八条【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被确认因职业病或者工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三)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工会职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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