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定原则
时间:2024-01-05 14:57:03 1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指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经法院判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承担法律责任。情形包括虚假出资、混同法人和股东人格、滥用职权操纵公司、转移优质资产逃避债务等。这些行为将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定,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指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情形包括:

1. 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完毕后股东故意抽逃资金的。

2. 公司法人和股东人格混同的,即通常所说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误导利益相对方的。

3.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滥用职权操纵公司决策、经营,用公司与进行交易的表象,掩盖股东、实际控制人私下交易的非法目的的。

4. 在公司经营陷于困境后,将优质资产转移另行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脱壳独立经营,来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这些情形都会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使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一种针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身份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和公共利益的措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包括虚假出资、资金抽逃、混同法人和股东身份、滥用职权操纵公司决策、资产转移逃避债务等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法院会判定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并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这一措施,维护了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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