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防止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或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具体事实进行否认,它是否定公司及其股东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法律措施。它直接对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负责,从而达到公开公正的目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如果运用不当,将导致整个法人制度的不稳定,这也违背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本义。那么,如何防止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原则的滥用,即采取哪些具体措施来防止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原则的滥用,笔者结合多年的审判实践谈了一些粗浅的看法。首先,根据《公司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将一些常见问题修改为相关成文法,以一定的成文法形式对公司法人制度进行规范,以减少判例适用的随意性和矛盾性。这应该说是禁止滥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一项根本措施。有学者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律原则与其说对法律本身的构成意义重大,不如说是指出了现行法律的不完善之处。随着法律的不断修订和完善,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使得成文法的不完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随着成文法的不断修改,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必要性不会受到威胁,相反,由于有成文法的依据,人格否认更具可行性。二是严格把握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人格否认法的适用条件对判断是否滥用公司人格否认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也就是说,如果违反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原则。就适当的要素而言,应强调主要要素。根据适用的公司法,人人否认法理的主体要求,追究行为人的严格责任,这是针对滥用公司制度的股东设立的,只能由受害人起诉。董事、经理等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谋取私利的其他当事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公司小股东的利益,适用董事、经理相应职责的有关规定。公司中小股东也可以为自身利益行使保护权,但不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律原则。同时,控股股东滥用公司制度也是必要的。虽然在实践中,各级法院确认滥用公司法的要件并不统一,但毕竟形成了一些相对稳定的客观标准。为了防止公司法理论的滥用,在判断公司法理论是否适用时,必须严格把握这些具体标准,区分合法与非法。实践中,法院采用复合标准,即当公司股东有各种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时,可以谨慎揭开公司的面纱。此外,按照不损失不救济的原则,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必然造成公司相对人的损失,这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严格把握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要件,才能从制度上杜绝滥用法理的现象。三是以公平正义原则为最终标准,判断是否适用于每一个案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会损害债权人、其他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因此,应当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律原则予以纠正。相反,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律原则,使消极股东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也会造成新的不公平,这不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产生的初衷。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将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运用到每一个案件中,运用法律原则衡量其适用效果,以确保创立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原则的真实意图的实现,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的补充中实现双重利益价值目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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