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4章第27节
标题:赔偿标准
法条内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释义:本条是对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标准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一般伤害,受害人的身体能够通过医疗复原;二是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残疾,受害人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造成公民死亡。针对三种不同情况,本条规定了不同的赔偿金标准。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费等。所谓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是指身体超过五年没有痊愈的,也只赔偿五年的误工收入。残疾赔偿金就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而不是指最高额。受公民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指依靠受害人的收入维持生活的没有劳动能力的人。可以是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是与受害人没有亲属关系,但一直由受害人扶养的人。成年人满十八周岁、可以独立进入社会,凭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因此,对受害人扶养的未成年人,生活费只能给付至十八周岁止,而受害人扶养的其他失去劳动能力的人,不太可能再恢复劳动能力,因此,对其支付生活费。交当至其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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