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5章第32节
标题:赔偿的时效及其中止
法条内容: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压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释义:本条是对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以及时效中止的规定。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是指请求人向国家机关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定期间。本法规定的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国家赔偿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也就是说,其时效期间就等于从其恢复人身自由得以行使其权利之日起计算,从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二款是对时效中止的规定。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时效中止法律后果的事由必须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可抗力是指为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又可分为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前者如地震等,后者如战争等。至于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可以理解为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当事人也无法左右的那些事由。如权利人死亡尚未找到继承人或者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故应中止时效的进行,待这些障碍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并且只有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才会引起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六个月的时效期间足够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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