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工作节骤越来越快,不少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都相继推出了干部、职工午间免费工作餐,以节约回家就餐所需要的时间,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而这些单位要么有自已的职工食堂,要么就出钱由相应制作快餐的企业或个人递送,那么这种递送快餐业务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呢?
1993年新营业税拟订实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中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那么饮食业纳税人只提供饮食而不提供饮食场所征收营业税吗?如果对照149号文显然没有答案。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由此可以作出结论,是否征收营业税主要是看其是否是饮食业纳税人。
无独有偶,时隔十五年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又一次予以明确: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由于新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233号文件无疑是对202号文的再一次明确。
从上述分析可见,送餐业务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划分标准应当是送餐企业的性质,对饮食业纳税人提供的送餐服务征收营业税,对非饮食业纳税人提供的送餐服务,比如快餐制作企业或个人送餐就应当征收增值税,为了验证这一说法,我们再引用一个税务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文中规定: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从这个文件中不难发现,饮食业纳税人提供的送餐服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非饮食业纳税人提供的送餐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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