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人不得出资
有限合伙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其立法原则是有限合伙人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如果允许有限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可能会造成合伙企业财产的不当减值,并危及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64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出资,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是什么?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拥有作出有限合伙企业生产和经营决策的各种权利,而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可以在外部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但只享有法定权利,并以协议的形式取得部分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一)参与普通合伙人的接纳和退出决定;(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合伙企业的审计业务(4)获得有限合伙企业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在涉及有限合伙企业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
(6)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犯时,向责任合伙人索赔或提起诉讼
(7)当执行合伙人懒于行使其权利时,为了企业的利益,敦促其行使其权利或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有限合伙人可自行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10)有限合伙人可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中,第8项至第10项只有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有限合伙人退出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只有有限合伙人的,解散;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中只剩下普通合伙人,如果自然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应将其转换为普通合伙企业,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其他合伙人不得要求其退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其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资格,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其应承担因退出前的原因而产生的有限合伙债务,并在退出时从有限合伙企业收回财产,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通过引入小系列,我们可以理解有限合伙人不能提供劳务,但普通合伙人可以,有限合伙制也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制。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lvba.com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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