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所谓共同出资,就是各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的需要,各自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资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技术以至信誉。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之长的某种技艺。此外,债权、商标使用权、商号使用权也可作为合伙人的出资。总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出资种类是随着合伙的不断发展而愈趋丰富,也反映合伙代表了较高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合伙的出资,就构成了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而且合伙人的经营权利,不因出资多少而不同。
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有什么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二、我国合伙企业法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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