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能继承祖父母遗产。父亲去世的,孙子可以依法代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孙子由祖父母抚养,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可以依法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在公婆没有遗嘱指定媳妇继承的前提下,媳妇没有继承权和份额。此外,规定如果儿子在老人死前继续赡养公婆,儿媳可以作为第一序列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和份额。
一、父亲死亡,儿子能继承爷爷的财产吗
父亲死亡,儿子能继承爷爷的财产。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因此,父亲死亡,儿子能继承爷爷的财产。这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的问题。父亲先于爷爷死亡,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父亲应当分得的爷爷的遗产。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己故的父亲或者母亲的地位,继承其父亲或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例如,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代替已去世的父亲、母亲,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死亡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他人不能适用。
二、代位继承人过世后该由谁继承
1、代位继承人的子女无权继承代位继承人的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用最通俗的方法来说明:“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外)祖父母去世时,其子女先于他们去世的,由(外)孙子女代父母取得代位继承权。”而不能是(外)孙子女的子女代外公外婆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这种情况,应该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该遗产。
三、享有继承权的是哪些人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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