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况下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谓代位继承,就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该死亡的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因此,子女可以代替已死亡的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
代替已死亡的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遗留的房产的子女就称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第二,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时,代位继承人不受辈份的限制。第三,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子女必须生前享有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才可代位继承。第四,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共同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而无权要求和其他与其父母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但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祖孙之间是否具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已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遗产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直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但是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可以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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