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这种雇佣形式诞生以来,劳务派遣公司和雇佣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很多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规范,只约定派遣人数、派遣期限和费用,与派遣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太大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协议一般被视为劳务派遣公司和雇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没有太大关系。更多的是,许多条款的约定是劳务派遣公司和雇佣公司的暗箱操作,派遣劳动者不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也不知道双方约定的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规范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对规范劳务派遣劳动形式起着积极的作用。这条文的意思有两个。一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制定,即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与以劳务派遣形式接受雇佣的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二是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即劳务派遣公司和雇佣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必须明确派遣公司和人数、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违反协议的责任。这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方式。以往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大多是在这个问题上做手脚,现在有了法律的规定,将堵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做手脚的这一渠道,使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更加规范和明确。
劳务派遣合同的注意要点
1.派遣内容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2.合同期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费用问题
(1)劳动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4)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社会保险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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