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合同违约金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在开具发票时区别对待:
(一)一般地,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
(二)提供服务性业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并计入营业收入;
(三)因资金往来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金融保险业计征营业税。
这里要注意,如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或者未提供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则不需要开具发票。
一、发票
(一)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发票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
(二)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为内部审计及核数,每一张发票都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
二、违约金补偿的内容
一般而言,违约金补偿的内容分为以下两种。
(一)接受方补偿提供方的损失
例如甲乙两家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货物一批,乙企业自行到甲企业指定的第三方仓库将货物运走。如果乙企业未在约定时间运走货物,导致甲企业为了贮存货物而多向仓库运营方支付保管费用,则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违约金用于弥补这种损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价外费用,应当由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发票,乙企业凭取得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提供方补偿接受方的损失
承上例,如果甲企业迟延交付货物,造成乙企业产生损失,则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即用于弥补此种损失,此时乙企业作为收款方是否应向甲企业开具发票?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乙企业作为买方没有向甲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此项违约金系卖方甲企业履行义务瑕疵而承担的补偿责任,属于销售折让的范畴,因此应当由甲企业向乙企业开具红字发票,甲企业凭红字发票的记账联冲减收入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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