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几种技巧
时间:2023-06-07 10:37:27 2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利用环账损失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

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

坏账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冲销法和备抵法。直接冲销法又称直接转销法,是指在实际发生坏账时,作为损失计入期间费用,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抵项目。备抵法是指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环账准备账户。

备抵法与直接冲销法相比,优点是: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在取得销售收入的当期及时计入费用,避免企业的明盈实亏,推迟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相当于企业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2.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

当企业的期初存货价值和本期购进存货的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期末存货和本期销货成本的大小恰好成反比,期末存货金额越大,本期销货成本就越小、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也会随之增加,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均随之减少,对企业有利。因此,利用存贷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纳税人如果采用实际成本价对存货进行收发核算,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当物价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宜采用后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后进先出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最后进货价格进行核算,销售成本较高;而期末结存存货价值反映的是早期进货的成本,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这样就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后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以将净利润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3.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所得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利用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务筹划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内容。影响固定资产折旧大小的因素有固定资产原始价值、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利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减轻税负。

①利用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由于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预计值,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只规定了一个范围,使得折旧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②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常用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运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折旧成本也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总的来说,运用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收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相当于企业在初始的年份内从政府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各种方法中,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应纳税额的现值最多。因此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避税。

(2)利用资产评估进行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资产评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可以增加折旧的提取额,减少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若是企业亏损,因当年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因而对以后年度的所得税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所以,企业可以利用产权交易、产权变动、清产核资带来的资产增值,增提折旧,减少利润,以达到合理规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

因此,企业可以合理安排生产和销售任务,使得在年度内的前些月份多列支一些费用、少发生一些收入,而在后一些月份少列支一些费用、多发生一些收入,达到递延纳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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