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期限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和90年代初设立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已到期,投资者无意延长期限继续经营,并宣布终止清算。企业成立前,投资者对市场和政策环境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科学的分析,决策仓促,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最终导致企业终止。营业损失。由于管理不善或经营环境恶化,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如果继续经营,将导致更大的损失。大多数已关闭的企业都因此决定终止经营
(4)中外合资企业(合作方)意见分歧较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者基于自身利益,在合资(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等重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最终各自为政。海外投资公司发生了重大变化。因境外母公司股权转让、大股东变更或死亡、股权购买人或继承人无能力、境外投资者因全球市场布局变化决定退出中国境内,公司清算终止。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被人民法院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从经营期限来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期结束时的正常终止(投资者决定延期经营的除外);一种是经营期限届满前的非正常终止,从投资者的主观意愿来看,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投资者主动决定终止经营(包括经营继续存在,但投资者将出资转让给他人并退出经营的);一是由于客观原因,企业不能继续经营,必须终止经营,如法院裁定破产、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撤销设立许可证或者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终止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如下:1
2。受到工商行政管理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强制清算。不清算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法院指定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全部股权、收回投资或者转让投资义务、转让全部债权债务。通过变卖资产收回投资,然后进行清算或非法退出
在上述情况下,除股权转让外,其他方式将导致外资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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