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数租,按照下列顺序确定谁获得租赁权:
一、如果有一方先占有租出租屋的,则推定先占用房屋的一方获得租赁权。
二、如果各方都没有占有出租屋的,则推定先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方获得租赁。
三、如果各方既没有占有出租屋,也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推定租赁合同成立在先的一方获得租赁权。
对于其他无法承租房屋的租客,房东应当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一房数租的情形下,可能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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