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内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将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规定、材料齐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做到随到随受理。昨天,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规定,提出劳动仲裁遵循有利
广东省内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将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规定、材料齐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做到随到随受理。昨天,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加快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的若干意见》规定,提出劳动仲裁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意见》规定,通过减少立案审批环节,对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管辖规定、材料齐全的,做到随到随受理,做到随到随立案。
《意见》同时规定实行答辩期征询制度。对当事人自愿减少答辩期的,劳动仲裁机构可在答辩期满后组织开庭;对当事人明确表示无须答辩期的,劳动仲裁机构可立即组织开庭,尽量缩短案件处理周期,及时快速解决劳动争议。通过对简单案件实行当庭裁决、对普通案件保证在60日内结案、对3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争取在15日内结案,实现快速结案;通过对拖欠工资和医疗费的案件实行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确保劳动者的生活、生存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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