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流动人口租借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39:33 2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朝阳区流动人口租借房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朝阳区流动人口租借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流动人口房屋租借管理,维护地区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流动人口房屋租借管理按照“属地管理、部门监督、房主负责”的原则进行。区国土房管局是本区房屋租借的行政主管机关,公安、卫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区国土房管局可以委托街乡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租借房屋的具体管理、登记工作。各社区、村委会租借房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应建立出租出借房屋管理和流动人口登记台帐;实施协管员包片负责制度,协助区国土房管局、公安、卫生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实行《房屋租赁许可证》和公安登记备案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须取得区国土房管局委托街乡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并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和出租出借房屋的平面示意图,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以及未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

第四条凡属以下情况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房屋。

(二)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房屋。

(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

(四)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屋。

(五)违法搭建的房屋。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租借的其它房屋。

第五条出租出借方持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向街乡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的申请:

(一)房屋租借申请。

(二)房屋产权证明。

(三)个人作为出租出借方的,提交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单位作为出租出借方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租出借房屋的证明。

(四)出租出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书或者委托书。

(五)委托他人出租出借的,提交产权人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六条出租出借方责任:

(一)建立《租借人员登记簿》,对承租承借方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承借方的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租借给无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和育龄妇女无婚育证等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居住。要做到来人登记,走人注销,并向租借房屋所在地的租借房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通报暂住人员变化情况。

(二)承租承借方是外地来京人员的,出租出借方应督促承租承借方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对未办理《暂住证》和逾期未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不得向其租借房屋。

(三)向承租承借方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承借方交往复杂、行动可疑或存放可疑物品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发现承租承借方有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和利用租借房屋作为违法犯罪场所的,应当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同时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四)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和防止发生治安案件的工作,定期对租借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

(五)禁止承租承借方生产经营与生活居住同在一室。

(六)出租出借方应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发现承租承借方患有法定传染性疾病的,立即向区卫生部门报告。

(七)作为居住用途的出租出借房屋,要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具有自然的通风采光条件,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楼房地下室用于人员居住的,必须符合本区地下空间场所管理的规定);作为生产、经营用房的,不得干扰周围群众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租借楼房和楼房地下室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不得拆改结构。

第七条承租承借方应当遵守的规定:

(一)租借住房的外地来京人员,应携带身份证明、一寸黑白照片三张、《治安责任保证书》、《健康证》等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

(二)不得擅自将租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严禁利用租借房屋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利用租借房屋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四)不得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出租出借方或承租承借方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建立流动人口进驻社区(村)的报告制度。单位和个人自用房屋、生产用房、商服用房不论规模大小、是否租借,只要有流动人口住宿的,流动人口进驻社区(村)前,应与房主一起到社区、村委会租借房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报告登记。

第十条各街乡和租借房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要加强对本辖区租借房屋的管理和检查,规范租借登记行为,将租借房屋信息纳入计算机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既管好房又管好人;对于发现的变相出租、违章出租等,要及时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社区、村委会要将租借房屋管理工作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群防群控网络,加强管理和服务,鼓励广大群众对租借房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街乡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各租借房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要公布举报电话,配置必要的投诉和举报设施。

第十二条鼓励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和自然村镇建立出入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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