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节选)
内府发[201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70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内江实际,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助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二、工作目标
有序推进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基本建立新型户籍制度。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基本形式的户口迁移登记制度,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共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建制镇(含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市、县城区落户限制。在城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半年以上)或合法稳定职业满半年以上的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立户)、父母及其亲属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职业,是指被所在城市、城镇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城市、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地的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房改房、二手房、自建房;没有产权证但已实际入住的按揭购房;因工作、生活需要长期租住的住房。
(二)全面放开建制镇(含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市、县城区投靠落户限制。
1.与城镇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准予在城市、城镇落户;
2.城镇居民在农村的父母准予在城市、城镇落户;
3.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子女准予在城市、城镇落户;
4.农村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其市、镇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准予在城市、城镇落户;
5.对农村敬老院(福利院)的孤寡老人、孤儿,本人自愿,可准予转为城镇居民;
6.因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房的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的农村新型社区、院落等居住地,或因农村经济发展等原因自然汇集形成的非行政建制集镇,可根据群众意愿,在集中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
四、创新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