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可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3-06-17 10:22:07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中可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情形是什么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财产代管人的变更】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

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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