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组人员选择的要求不同,所以组成有所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何选择清算形式
选择清算的形式是否适当,是保护企业、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关键。选择清算形式,应当考虑下列基础问题:
1、主动尝试自愿清算。若企业资产较多,且可变现,则可先选择解散清算中的自愿清算,并依照普通清算的程序进行。
2、被迫接受强制清算。对因长期歇业被依法吊销执照或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只有选择解散清算中的强制清算,并依照普通清算的程序进行。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若企业资产足以偿还债务的,在资产变现、支付清算费用、按法定顺序偿还所有债务后,剩余资产归投资者所有。若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但估计与所有债权人在短时间内易达成减债协议的,可继续按原清算方式实施。此时虽然通过债务缩水也能免除剩余债务,但这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不属于法定免债范畴。
3、果断采取破产清算。不管开始时选择哪种解散清算形式,一旦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又不能和全部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估计难以达成协议时,在符合破产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应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转入破产清算。若与每位债权人进行一对一的谈判,不仅耗时,而且很难满足各个债权人的不同要求,从而使清算程序久拖不结,清算成本不断上升。因此,按破产清算程序操作较方便,可避免“持久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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