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末,王女士在淘宝网上花2760元买礼品,关于发票问题经协商后卖家承诺,待王女士收到货确认没问题后再补开。10月31日王女士收到货后,确定货物没问题遂要求卖家补开发票,卖家表示没问题。可等待多日发票迟迟不到,王女士多次催促询问,可卖家对她的网上留言不回,打电话也不接。
礼品是公司买的,这笔款一直没法报销。11月18日,王女士将此事投诉到淘宝客服。工作人员表示,淘宝没有规定卖家必须为买家提供发票服务,虽然卖家有承诺,但此事他们没法处理。
王女士又将此事投诉到大连12315,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处理在大连本地的纠纷,因为王女士的购物地不在大连,建议王女士到卖家所在地进行投诉。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闫建业律师表示,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时,网络平台应当提供店铺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另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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