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凡经过桂林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领取《广西返乡农民工优惠证》的农村劳动者创业就业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将进行不同程度的减免。
据桂林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年底。其中,返乡民工从事个体经营时所要缴纳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此外,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属于税法列举的应税项目,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还有各类为返乡农民工进行教育和培训的机构,这些机构在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技术培训时取得的收入,也将免征收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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