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起诉期限的核心:原告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以争议案件性质为重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2008年11月19日,2008年11月24日,杨某因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伤残津贴、补充工资、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纠纷,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上诉,a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其上诉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09年3月24日,杨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提起诉讼的期限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5日,裁定驳回诉讼。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裁定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接到二审裁定后,在法院受理再审案件后申请再审,对于杨某因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否超过法定的诉讼期限,以及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实质性审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原告在起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为15天,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与仲裁裁决书不一致。而且,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原告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明确具体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起诉期限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对杨某的劳动争议诉讼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原告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上诉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法院管辖的普通民事争议的,法院不需要以劳动仲裁争议为办案前提,而相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劳动者的上诉,不影响法院对争议的处理,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属于劳动争议的,原告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不予实质处理。本案中,杨某的上诉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他于2008年11月24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直到2009年3月24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5天起诉期限。因此,法院不应实质性地处理杨某的劳动争议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对于一般劳动争议,我国实行预仲裁程序,即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法院不予处理原告的劳动争议。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未对劳动争议作出实质性处理,但为了促进原告争议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案件审理质量座谈会纪要》(发〔1999〕231号)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质性方式之一,会议纪要的具体规定如下:“为了使劳动斗争?我能帮助你吗У负责管理就像做梦一样ā(2)美国投资银行尚未接到通知,美国投资银行已经能够管理公司的投资活动τ管理信息?rdqo;由此可见,目前在我国,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之一,也就是说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一种劳动争议裁决。因此,原告只有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原告提起诉讼的期限应以《劳动法》的规定为准,即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2.在正常情况下,中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是劳动争议得到仲裁。原告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异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通知书一段时间后生效,决定不予受理;相应地,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尚未对案件进行预处理,法院无权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申诉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的,应当在通知书生效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法院受理和复审。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之一,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有效期为15天。因此,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那么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效力将不确定。这也不符合仲裁结果生效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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