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3年3月,女工张某进入深圳市福田区某公司任采购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3年6月,张某到医院作身体检查时得知自己已怀孕。事后张某将自己怀孕的事告知了公司领导。2003年7月,公司以结束试用期为由辞退张某,并不给张某任何补偿或赔偿。公司辞退张某并不予补偿或赔偿的理由是:张某工作未满6个月,还处于试用期,而根据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试用期可以解除劳动者(包括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无须支付员工任何补偿或赔偿。张某不服公司的决定,经协商未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问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否正确?公司能否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公司不能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0条的规定,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即使女职工处于“三期”,用人单位也可以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予以辞退。但本案中,公司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之说便无从谈起,公司以张某还处于试用期为由辞退张某没有法律依据;张某处于怀孕期,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公司不能解除张某的劳动关系。现公司强行违法辞退张某,除应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支付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可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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