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刘先生在平山县中山世纪广场买了一套房子,购房方式是按揭。当年7月,他向开发商支付了约12万首付,然后于2014年4月在银行申请贷款。据刘先生介绍,在购房之初,他实际考察过楼盘,所在的2号楼主体工程基本完工。他觉得按时交房应该没有大问题,于是下定决心买房。根据双方签订的最终采购合同,交货期限定为2015年4月1日。然而,一个月过去了,我们仍然没有收到交货的信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逾期交货有这样一个约定:逾期超过30天后,买方有权终止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货款,并按累计货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刘先生说,逾期30多天后,他于5月4日到售楼部,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退款。工作人员回答说,他已经申请了贷款,不能退款。另一方说房子可以在六月底前交付,但我担心会再耽搁。其实,我最想知道的是贷款是否能按合同规定退还。”
一位工作人员说,2号楼的房子将在6月底交付,已经达到交付标准,但还有一些细节。对于贷款能否退还的问题,对方表示不清楚。对方表示,“目前大部分业主询问违约赔偿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退款”,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业主在这方面有意愿,她可以给予反馈。
如果合同中有规定,逾期一段时间可以解除合同,业主有意愿,开发商应相应执行。业主的贷款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开发商。但实际上,如果逾期时间不是很长,他建议业主还是采取观望的态度。如果仍然无法完成交货,则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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