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介绍:2005年3月,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张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总价,但发现被告未将规划中的大桥通车,人工湖未建成,与房屋出售时的宣传图不符,于是,他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他“房屋销售差价”1.3万元。被告不认为合同中描述的设施不构成违约,被告也不认为这些设施在合同范围内。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销售差价1.3万元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目前商品房销售大多实行预售制度。当人们购买商品房时,他们不能接触到真正的住房。他们应该谨慎购买。要认真查阅相关资料中的宣传内容,认真对待开发商关于社区外部环境的宣传资料。比如,在合同中解决社区的交房标准、交房日期、配套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在条款中要有具体明确的约定。第二,如何确定交货条件?
案情介绍:2007年,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在交工检查中,蒋某认为,房屋存在多处违反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质量缺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整改维护,房屋不能验收。后来,他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防盗门不符合合同约定、阳台不符合合同约定、天然气表未安装的损失。
法院认为,某公司通知姜某交房时,该房屋具备交房条件,姜某应当接受该房屋。蒋某要求,露台与合同不符,未安装天然气表的赔偿依据不足;交付的房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公司确实存在过错,应作出相应赔偿。
律师点评:作为合同的重要条款,交货条件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应当以合同为准。即使商品房存在一些与合同不符的问题,也不能作为业主拒绝接受房屋的理由。业主应向开发商索赔或修缮,以维护自身权益。第三,业主能否就装修房屋质量差提出索赔?
案情介绍:2010年,朱某购买了一套全装修的房子。签订合同后,他按约定支付了房款,并在交房前入住。不料,他发现了一些影响居住的问题,如外墙有划痕、地砖有裂缝、地板有色差等,于是要求房地产公司整改。但该房地产公司至今仍未完成整改。因此,朱某将房产中介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开发商未能及时有效修复房屋,致使房屋无法使用,处于空置状态。原告应对上述期间房屋空置造成的损失负责,并赔偿相应的租金损失。律师点评:住房质量是商品房销售最基本的要求。对商品房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商品房非主体结构的一般质量缺陷,开发商有保修义务,应及时修复,否则还应承担扩大损失的赔偿责任。第四,如果房屋逾期,业主能否要求退房?
案情介绍:卢某与房产中介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逾期90日不交付房屋的,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商确实逾期90多天仍未交房,吕某起诉要求退房。法院认为,迟延履行的情况属实,陆某有权解除合同。律师点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交付商品房。逾期交货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逾期情况和合同约定,买方可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2004年,钱某与房产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房款,但房产中介未将房屋买卖合同报房产管理中心备案,拖延交房一年多,引发诉讼。法院认为,房地产开发商因迟延办理登记、交付和房产证,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对于消费者来说,买房并取得房产证,只意味着他们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时间,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申请应承担的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法。购买“危房”时购房合同能否终止?案情介绍:陈某通过房产中介在中路看到一套房子,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交易协议,并交纳了3万元定金。经过了解,陈某才得知陆某的妻子在房间内自杀。陈某称,对方构成诈骗罪,起诉要求退还定金。
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被告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不构成欺诈。但根据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信、公序良俗原则,考虑到陈某购房的目的是儿子的婚房,故对非正常死亡的诉讼发生在该房屋内,从民俗习惯和普遍认同的角度来看,这构成了相应的冲突,应当允许买方解除合同。原告还应对终止合同的后果负责。法院最终裁定解除合同,决定退还原告定金2万元。律师点评:二手房交易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出卖人除承担房屋权利担保和房屋质量担保义务外,还应当披露房屋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辅助信息,如使用缺陷、异常事件等可能影响房屋价值的信息;对于买受人,交易中还应表达购买目的等特别关注的信息,避免因仓促交易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