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名电业局职工在供电所负责人的许可下,利用职务之便,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相互勾结,采取变换电表手段,将用户上交的电费152556.97元截留私分。2月1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固始县电业管理局东关供电所职工魏冬、副所长张荣洲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法院同时以贪污罪判处固始县信合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职员游庆翔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魏冬原系固
始县电业管理局东关供电所职工;被告人张荣洲原系固始县电业管理局东关供电所副所长;被告人游庆翔原系固始县信合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职员。
2008年6月,被告人魏冬征得张荣洲的许可,与被告人游庆翔合谋,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固始县城关镇踏月寺街碧桂苑小区的用户应缴电费。为此,被告人魏冬、被告人游庆翔采取先由游庆翔以物业公司名义,按各用户电表显示的用电量,收取该小区内部分用户电费,然后二被告人将收取的电费私分。为掩盖罪行,被告人魏冬先后将电业局用以直接收取碧桂苑小区电费的总电表更换三次。
自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三被告人共侵吞电费152556.97元。其中魏冬分得赃款100000元,张荣洲得赃款30000元,游庆翔得赃款20000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游庆翔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冬、张荣洲、游庆翔合谋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盗窃电力、截留私分电费的手段,非法侵吞公款152556.97元。其中被告人魏冬得赃款100000元,被告人张荣洲得赃款30000元,被告人游庆翔得赃款200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魏冬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了偷电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荣洲虽系国家工作人员,但其未具体参与实施偷电的行为,仅从中分得部分赃款,所起作用是次要的,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游庆翔在共同犯罪中,未具体参与实施偷电的行为,仅从中分得部分赃款,所起作用是次要的,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游庆翔案发后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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