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正确执行各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电费、电价政策,做好电费、电价帐务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处理和反馈有关电费、电价的信息,确保完成电费、电价的各项考核指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总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财务部对电费、电价工作的管理。
3、职责
3.2、客户服务中心的职责
3.2.1客户服务中心是我公司电费、电价管理的主管部门,设电费、电价专责人一名,在分管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电费、电价管理工作。
3.2.2监督检查所辖供电区域内电费、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3.2.3对各收费单位电费、电价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3.2.4负责全公司电费的应、实收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3.2.5负责全公司电费发票管理工作。
3.2.6对全公司售电量、电费、电价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编制有关电费、电价报表报总公司财务部和上报潍坊电业
局。
3.2.7贯彻执行各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电费、电价政策,制定和实施电费、电价管理制度。
3.2.8负责管理和维护电费、电价应用程序,使我公司电费、电价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
3.3各收费单位的职责
3.3.1负责对所辖用户的电费、电价管理;并对其抄、核、收工作质量负责。
3.3.2负责建立和完善所辖用户的电费档案资料。
3.4财务部的职责
3.4.1负责全公司电费帐务的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向潍坊电业局上缴电费。
3.4.2负责对全公司各收费单位电费帐务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工作内容与要求
4.1抄表管理
a、抄表员必须到现场如实抄录电能表,不得委托用户代抄。b、抄表员应到现场检查电能计量装置的运行情况,核实用电性质及电量变化情况,如有异常要作好记录。c、对新装用户或换表用户,抄表员应现场核对用户档案,对户名、户号、表号、表位、起码、倍率、用电性质等内容严格核对。d、抄表员要如实填写抄表卡片,不得遗失、损毁。
4.2审核管理
a、审核员对电量、电费审核负责,审核当日交回的抄表卡片的正确性及电费发票的正确性。b、重点审核下列内容:电量异常变化情况,倍率变化情况,分类电价变化情况,线损计算情况,计量套表关系等。C、审核员对核出的差错要及时通知差错人员更改。D、全部审核工作必须在抄表次日完成,要按电费发票金额作出应收电费汇总表,核对无误后报客户服务中心审验。
4.3收费管理
a、收费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抄表卡片准确开具电费发票。b、收费员对收费管理负责;对所开具的电费发票应先清点张数、核对金额;电费发票经审核员审核无误,客户服务中心审验无误后方可收取电费。c、严格电费回收结算管理。d、每月26日前回收全部应收电费,电费回收率达到100%。e、当日收取的现金和支票要及时整理存入银行,严禁坐支现金。f、建立电费台帐,核对应收、实收、未收电费。G、财务部每月月末要与客户服务中心及各供电所核对电费应收、实收、未收金额。
4.4追补、退回电费管理
发生下列情况应追补、退回电费:a、电能计量装置故障、错接线、断PT保险、元器件损坏。b、电能计量装置超差。C、抄表、审核、收费造成的差错。d、用户违章用电。追补、退回电费要履行审批手续,构成营业差错或事故的要严格考核。
4.5电费回收管理
a、一般用户应在26日前结清当月电费;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安装使用预付费电能表,使大用户、欠费户先交钱再用电,促使这些用户26日前结清当月电费,并回收部分陈欠电费。b、用户未按规定期限结清电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计收电费违约金。C、对未按时结清电费的客户,应及时下达书面停限电通知。对在规定时间内仍未结清电费的客户,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停限电措施。
5.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修订执行。
6.本办法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7、相关文件
7.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7.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7.3《供电营业规则》
7.4鲁电供(1997)438号《山东省电力工业局电费回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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