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右脚患了肿瘤,却被误诊为骨髓炎,导致治疗时间被耽搁,肿瘤细胞大面积扩散。为了保住他的性命,医生只得对其实施右大腿截肢手术。这样不幸的遭遇,就发生在乐清男孩小陈身上。近日,小陈接到了一个让他感到安慰的消息:乐清市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乐清东南骨科医院存在误诊,判决该医院向小陈赔偿损失10.9万元。
2007年6月11日,11岁的小陈因右脚红肿,被家长带到乐清东南骨科医院就诊。该医院当班医生诊断,小陈患了急性骨髓炎,需要马上做手术,否则会危及生命。当天晚上7时许,医生对小陈进行一种名为“右胫骨中上段切开窗灌洗引流术”的手术。6月13日下午,又做了第二次手术。小陈共住院治疗17天,于6月28日出院。
经过手术治疗的小陈,其病情却没有起色。2007年9月20日,小陈到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该医院专家告诉小陈,他可能患了肿瘤。小陈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被确诊为右胫骨上端尤文氏瘤。由于他接受了“切开窗灌洗引流术”,肿瘤细胞已大面积扩散。经过多次化疗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在2007年12月11日对小陈施行了右大腿截肢手术。截肢后的小陈需要装上假肢。这种假肢每四年需要更换一次。
小陈家人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乐清东南骨科医院赔偿。
法院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此进行鉴定,确认属于医疗事故范围。
法院认为,医院将原告的疾病诊断为骨髓炎,诊断依据不足,存在误诊,在诊断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实行急诊手术,违反了诊疗常规,致使原告失去了选择治疗方案的条件。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最终截肢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原告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正是:医院出现误诊,害了男孩小陈;事关患者性命,诊断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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