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张先生成为一家贸易公司的销售经理,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25日,张先生辞职,一个月后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2012年2月,张先生得知公司已发放2011年年终奖,于是找到公司,索要2011年1月至6月的年终奖,遭到公司拒绝。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共计1万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法院判决书】
法院认定,根据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张先生的年终奖是该部门总年薪的0.3%。而公司已向张先生支付了2010年年终奖,法院证实了公司年终奖制度的存在《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扣减或者拖欠。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如果公司拖欠张先生的年终奖,应支付相当于其工资25%的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奖金及经济补偿12500元
[分析]
是否支付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但如果在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中有职工年终奖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职工已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领取相应的年终奖。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要想保护好自己的“年终奖”,就要与用人单位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并就年终奖达成详细协议。之后,一旦与用人单位就年终奖发生纠纷,协议将成为劳动者打赢官司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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