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过错方所在的居委会或者其所在单位出具的与他人同居或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的证明;
3、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伤害鉴定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者其他有关家庭暴力罪的刑事判决书;
6、能够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7、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记录等。
可以获得哪些离婚损害赔偿
1、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先决条件。即法院必须判决准予离婚才可以适用,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这个请求。
2、单独提起此项请求而不起诉离婚的不予受理。
3、无过错方若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请求。
4、无过错方若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该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
5、协议离婚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但协议时明确表示放弃和一年后才提起的除外。
6、该请求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以上先决条件满足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分为两个方面: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如夫妻间的扶养费,抚养婚生子女费、赡养老人费、供给家庭共同生活费用等,这方面可具体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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