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证据规则的优缺点有:
1、优点:最佳证据规则要求书证等必须提交原件,能够有效的防止证据传播环节的增加,影响书证的真实可靠性。
2、缺点:
(1)未规定不提出原件的后果是非原件不得采纳。
(2)对于可以不提出原件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泛。
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如何完善?
根据上述这些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对最佳证据规则给予了一定关注和重视,但从证据法制的原则出发,现行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则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可以试图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扩大证据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为了防止由于可采信过于严格而减少证据,有必要立法来规定文书的范围扩大至录音、照相、计算机系统等方面。对于书证也不应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书面文件,对电子证据方面应明确规定。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延伸有关概念的外延。
2、明确规定可以不提供原件而采用第二手证据的原因。只有法有明文规定才好处理,才能达到诉讼上追求的公平正义。
3、明确规定不提供原件的后果。在可以提供原件,必须提供原件的情况下,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后果,否则最佳证据规则的操作势必受到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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