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跳槽,企业败诉
时间:2023-06-09 19:47:55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东莞一企业起诉跳槽职工违反竞业禁止败诉

法院:变相限制劳动者就业应为无效

法官提醒:滥用竞业禁止损失的必然是企业自身

法制网记者邓新建法制网通讯员林劲标

随着人才流动加快,跳槽、炒老板鱿鱼成为常事,而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就成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尚方宝剑。那么是否约定了高额违约金,企业就能高枕无忧了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案进行终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东莞展麒电子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查明,2007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企业专业经理人保密和竞业禁止协定》。协议约定,被告陈某在任职期间和协议解除两年内,非经原告公司同意,不得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若违反,应当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同年12月25日,原告展麒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切结书》,约定双方无条件解除双方劳资关系。被告陈某离职后,在敦普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任职。原告遂以陈某离职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定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另查明,原告展麒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和销售电子零件、五金端子、塑胶制品,产品全部外销。敦普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塑胶五金制品、塑胶模具、连接线、连接器、家用小电器。

法院终审认为,本案中,双方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限制了被告陈某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自由择业的权利,而合同约定被告陈某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达100万元,却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相对应的经济补偿,侵害了陈某合法的选择就业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为无效,该竞业限制条款对被告陈某没有约束力。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判长孙立凡法官告诉记者,法律规定竞业禁止的目的是在通过保护商业秘密达到促进关联企业公平竞争的同时,又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确保就业公平。合法有效的竞业禁止(限制)协议,应具有以下内容:

1、竞业禁止必须要有明确的保护标的;

2、主体应限制在接触或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

3、年限不超过二年;

4、竞业禁止的地域不宜过广;

5、应支付补偿费。本案中,尽管原、被告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但却未能给予被告相应的补偿费,这实质上是原告利用雇佣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通过约定高额违约金限制被告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和自由择业的权利。这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合约,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应为无效的情形,应认定该条款无效。因此,法官提醒企业,滥用竞业禁止条款,企图让劳动者离职后寸步难行,由此来达到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的目的,最后遭受损失的必然是企业自身。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取消原有的合同,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协议解除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协议解除时,双方需要达成书面协议或者签订书面的解除协议,并需要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协议解除...
    更新时间:2024-01-14 16:00:06
查看协议解除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协议解除 最新知识
针对员工跳槽,企业败诉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员工跳槽,企业败诉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