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电近日,贵港市港南区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判决企图推卸责任的老板刘某赔偿打工仔邓某的经济损失70407.50元。
2001年6月,刘某在贵港市港南区开办了一间塑胶厂,雇请了未经任何培训的邓某为工人。刘老板在未领工商执照未培训工人的情况下,让工人上岗。2001年10月8日,邓某在工作中不慎被机械压断了右手的四个手指。事故发生后,刘老板将邓某送往医院治疗,邓某的伤情稍微好转,刘老板就以接回厂里继续治疗、在厂里生活的手法哄骗邓某出院,邓某听信了刘老板,回塑胶厂居住。医治了几个月后,邓某的伤没有痊愈,2002年1月19日,当邓某向刘某要医疗费继续治疗。刘老板变卦了。他没有答应邓某的要求,而是拿出事先拟好的协议书,要求同邓某签订协议,一次了断,否则不再支付医疗费用。邓某看了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三点:一、邓某承认此次事故为违规操作造成;二、刘某负责邓某到贵港市骨科医院治疗,并负清一切医疗费,邓某同意治疗至2002年1月18日止;三、刘某一次性付给邓某3500元作为补偿邓某的一切费用,并同意从即日起邓某的一切事情与刘某无关。家贫如洗的邓某为了拿到钱继续治疗,无奈地、违心地签下了协议。拿到刘某的3500元钱后,邓某离开了工厂,回到自己家中,并继续到附近的卫生院治疗。
邓某的伤逐渐痊愈,但望着失去了四个手指的右手,邓某不知今后如何生活。2002年3月7日,邓某到贵港市劳动局咨询了有关工伤问题。得到了属工伤的肯定和指点后。第二天,邓某就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邓某的伤属五级伤残。当他拿着鉴定结论找刘老板,要求给付残疾者生活补偿费,刘老板当即拒绝。无奈之下,邓某遂于4月26日向贵港市港南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刘某支付其各项经济损失七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雇请原告邓某为其开办的塑胶厂工人,双方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刘某作为雇主有义务为受雇者提供劳动安全保障以保护受雇者的人身安全。邓某从事被告刘某安排的劳动中不慎受伤,刘某应对邓某所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是被告在明知原告急需钱治伤的情况下签订,双方并无商量余地,协议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守的公平信用原则,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该协议无效。原告主张因工伤造成的五级伤残补助费、评残费、医疗费共70407.50元经济损失,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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